大學生破曉行動藏玻璃鎚 官指個人因素不能過份強調 判囚3個月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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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前年11月12日發起三罷「破曉行動」,多區有人堵路示威。一名大學生在荃灣沙咀道茶飲店「Comebuy」外被警截查時搜出一把鎚子,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稱希望能完成學業,惟裁判官指此等因素不能過分強調,強調判刑要具阻嚇性,最後判被告入獄3個月,但准以1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雷震霆(25歲,大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鎚。他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鎚子尖端可擊破硬物

警員早前供稱,案發當晚荃灣沙咀道和眾安街交界有約60名黑衣人集結堵路,裁判官劉淑嫻裁定被告身處人群中。劉官指,在被告背囊搜出的鎚子有尖端,可用作擊破硬物,他沒有合理辯解而管有鎚子,故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辯方曾質疑負責拘捕和搜身的兩名警員供詞不一,一人指被告被制服後,背包已卸下放在地上,另一人則指被告右肩一直揹着背包。劉官信納兩名警員證人供詞,錄影片段與其中一名警員口供吻合,她認為合乎邏輯,不存在矛盾。

現讀大學最後一年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讀大學最後一年,希望可完成學位,他亦是大學泳隊成員。他明白案件嚴重,已感到後悔。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的爸爸提及會加強管教兒子,不讓他再行差踏錯,媽媽則稱被告認真讀書,平時沒有不良嗜好。

考慮被告並未有使用鎚子

劉官認為涉案鎚子可作刑毀,而被告望可完成學業等求情理由是個人因素,不能過分強調,判刑要具阻嚇性。她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鎚子不屬嚴重類別,被告亦沒有使用,扣減1個月刑期,判監3個月。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指被告即將要考試,等候上訴。劉官批准被告以1萬元保釋外出,期間被告不得離港,須守宵禁令等。

案件編號:WKCC18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