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6月審訊 法官今裁定煽動他人罪不用證明暴力元素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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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涉駕駛掛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撞向警員 ,被控違反國安法,案件今日(29日)再訊,控辯雙方討論罪行的控罪元素,控方認為在恐怖活動罪中,不用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認為條文所列的行為本身包括這元素,但法官陳嘉信質疑說法,質疑有些行為本身不構成恐怖活動行為。三名法官最終裁定控方要證明有關元素,但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不用證明暴力元素。

被告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預計需時15天。今日聆訊三名國安法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共同處理。

法官亦指示 控方在開案中列出被告所作的煽動行為和其效果

控方認為,審訊時控方就恐怖活動罪不用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但法官陳嘉信質疑有些條文所列的行為本身不構成恐怖活動行為,質疑按《國安法》第24條而言、恐怖活動行為可包括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即有人在走廊剪電線已可構成恐怖活動行為?若電線只連接一個單位,而對社會未構成嚴重危害呢?

控方則進一步解釋,《國安法》本身有防預及壓制性質,因此不用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

最終三名法官裁定控方要在恐怖活動罪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則不用證明暴力元素。法官亦指示控方要在開案陳詞中清晰列出被告所作的煽動行為、該行為的效果、及被告煽動他人所作的分裂國家行為。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