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忿被恥笑性能力 刀殺出軌女友判囚終身 新移民上訴得直准重審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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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梁耀強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推翻謀殺罪。(資料圖片)

中年新移民散工2009年因懷疑同居女友出軌,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將她殺死,審訊時他聲稱女友恥笑其性能力,甚至將用過的避孕套塞入他口中,辯稱被女友激怒才失控殺人。被告最終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他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7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裁定散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高院重審。法官又建議,除非是簡單案件,否則原審官最好同時提供口頭及書面指引,以協助陪審團理解。

上訴人梁耀強,受審時45歲,2010年首次被裁定謀殺女友罪成,後來上訴得直,獲發還重審,2014年被高院上訴庭再次裁定謀殺罪成。梁在早前審訊時披露,他懷疑前女友有外遇,2009年9月11日二人對質,被告聲稱楊恥笑他的長相和性能力,更把用過的避孕套塞入其嘴巴,他在激怒下將女友殺死。

終院法官指陪審團可能誤會原審指引

判詞指,根據《殺人罪條例》第4條,陪審團考慮謀殺案被告「被人激怒」因而犯案的辯解時,法官應該引導陪審團,讓陪審團評估被告被激怒的嚴重程度,以及具一般自控力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否「作出被告人當時的行為」(do as he did)。終院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就「作出被告人當時的行為」這句話作出特別指引,有機會令陪審團誤會這句話的實質意思,是指被告當時殺人的反應,而不是他殺人的意圖,裁定原先的定罪不穩妥,發還高院重審。

終院法官補充,不是所有涉及被激怒失控殺人的案件,都需要法官給予陪審團特別指引,但像本案涉及長時間使用暴力的殺人案,則應澄清「作出被告人當時的行為」的含意。

案件編號:FACC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