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要求外聘大律師遵守國安法 簽署承諾不對外洩露案件內容

撰文:陳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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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今日(21日)致函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文件,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需遵守保密協議。信件亦要求外聘大律師承諾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律政司回應稱,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於信中表示,為確保法定律師的專業表現,所有外聘大律師均須遵守若干條件,包括確保獲分配跟進的案件與其不存在利益衝突,以及遵守《港區國安法》第6條內容,即「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另外,信函指出,作為政府的外聘大律師,需嚴格保密獲告知的所有指示、信息、文件和其他物品,未經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事先書面同意下,絕不應向任何人披露。法定代表人對於執業過程中知悉的信息,包括與案件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信函提及,外聘大律師必須遵守《官方機密條例》(第 521 章),保護某些類別的機密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不被披露。任何向特區政府提供服務的人,如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機密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違反《官方機密條例》。

律政司要求相關外聘大律師於12月5日或之前簽妥信件,承諾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並無事先書面通知之下,不得向任何人披露相關案件的資料。

律政司:外判檢控人員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

律政司表示,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律政司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重申他們與檢控官一樣,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以及遵守《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𠄘諾。

發言人指,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