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斃修路工】潛逃司機囚半年 遺孀難釋懷 14歲仔偷返現場悼父

撰文:楊婉婷 余睿菁
出版:更新:

去年10月13日的凌晨,修路工譚權慰魂斷窩打老道,遺下妻子與三子,那年11月,是譚權慰長子的13歲生日,卻要在父親殯葬中度過,肇事小巴司機潛逃60小時回港落網;一年後,法庭裁定司機四罪罪成,被判刑六個月及停牌九個月。孩兒寡婦對判刑結果未能釋懷,譚的遺孀聲淚俱下,哭訴判刑當天正值長子生日,他收到的禮物是「一份唔公道嘅判決。」失去廿四孝爹哋,遺屬過去一年生活在煎熬中。譚太母兼父職,賺錢養家,失去摰愛仍不敢在兒子面前流淚,總是強撐笑容,「因為我要畀信心我個仔,我要全力保護佢哋」;長子成績下滑,總是搜索父親的新聞,追問審訊結果,然後偷偷躲起痛哭,更瞞母帶著弟弟重回車禍現場探望亡父。父親的身影充斥腦海,「我掛住佢」;幼子嚷着問爸爸會否回來,卻又說出心酸的現實﹕「我知道爹哋畀人撞死咗。」

修路工人譚權慰送院後不治。(資料圖片)
42歲修路工譚權慰去年10月在窩打老道被小巴撞斃。(資料圖片)

小巴司機撞人後潛逃內地

去年10月13日凌晨1時,九龍塘窩打老道浸會大學對開天橋底,42歲的修路工譚權慰,於靠近路中工作時,被一輛63S通宵線專線小巴撞斃。小巴肇事後不顧而去。約60小時後,司機從內地經羅湖管制站返港時被捕。今年11月28日,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報案,以及作出毀滅或隱瞞交通意外證據的作為等共四罪被裁定全部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及停牌九個月。

丈夫離世一年 遺孀兼父責

譚權慰與妻子育有三兒,現年四歲、十歲及十四歲。判刑過後,譚的遺孀昨日站出來見記者,想將一家人心裡的鬱結說個清楚。問及失去了家庭支柱,孤兒寡婦如何走過這辛酸的一年?譚太淚如雨下﹕「我失去咗個家庭支柱,我要自己返工。」譚太開設一間小美容店,養活孩子。她慶幸長子懂事,學會精打細算,為她省錢。但譚太想盡量滿足兒子們,能力所及也會買東西給他們,「因為佢已經冇咗爹哋,係我唯一畀到佢嘅安慰。」

譚權慰被撞斃後翌日,遺屬進行路祭悼念。(資料圖片)

長子躲起來哭泣 瞞母攜弟重回車禍現場探父

「以前爹哋好錫佢,我先生真係一個好好爹哋,四十八孝爹哋。」在三個兒子心中,父親身影不能磨滅。與父親感情深厚的長子,總是偷偷上網搜索與父親有關的意外新聞報道,又會查找亡者火化後會怎樣,然後躲起來哭泣,原本中規中矩的成績急轉直下,「每一單新聞都睇、每一次聽審都想去。」他曾問可否到車禍現場探望父親,譚太擔心他觸景傷情,安撫稱會代為拜祭,長子鬱鬱寡歡,走至尖沙嘴碼頭看海。最終他瞞着母親,攜同10歲胞弟重返出事的天橋底,事後才向母親承認﹕「我好掛住爹哋。」

孻子不明死亡意思 仍問﹕爹哋會唔會返嚟

四歲孻子未懂生離死別,但記得父親帶他去游泳,曾問﹕「媽咪,爹哋仲會唔會返嚟架?」譚太不想欺瞞兒子,不欲要他們逃避現實,指父親不會再回來。孻子似懂非懂,說出令人心痛的現實﹕「我知道呀,我爹哋畀人撞死咗呀。」卻不明白被撞死的意思,便是不會再回來。

丈夫離世當日,妻子含淚控訴。她本打算事隔一年不再出來回應,但因不滿判刑過輕,決定再次走出來。(資料圖片)

長子生日聞法庭裁判後痛哭

丈夫離逝一年,譚太肩負父責,不敢在兒子表現軟弱。今年11月28日,這名有至少七次衝燈及不小心駕駛紀錄的小巴司機,被判入獄六個月。雖這已是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但遺屬皆感判刑過輕,在家中等候的長子痛哭失聲。

14歲仔哭訴:「我淨係想要個公道」

判刑這一天,是長子的生日,卻未能得到滿意的判決,認為未能為父親討公道。「我好想司機得應有嘅懲罰,你已經撞死咗我爹哋,我淨係想要個公道,我爹哋已經唔可以再返生。」他控訴司機駕車撞斃人及不負責任的態度,只判六個月過輕,「佢坐六個月,咁我坐六年呀,可唔可以畀返個爹哋我呀?」譚太聞言後內心苦不堪言,但她忍着淚水,不想長子生日仍要承受過多痛苦,「我唔可以係小朋友面前喊,因為我要畀信心我個仔,就算爹哋唔係度仲有媽咪,我會全力去保護我三個小朋友。」

案發現場。(資料圖片)

修路工作危機四伏,譚太指丈夫早已明白危險性,但亡夫學歷不高,必須做基層工作賺錢養妻活兒。她對此提心吊膽,不時到廟宇祈求保佑丈夫工作安全,但丈夫終難逃一劫。每當看見修路的箭嘴車時,譚太便感心酸。當年丈夫工作時,會做足安全措施,但因丈夫是個負責任的工人,會專注於工作中,不可能時刻留意馬路狀況。

元旦日實施新防護守則

路政署將於明年元旦(1月1日)修訂道路工程防護工作守則,要求工程時要安裝車載式緩撞裝置,當遇到尾隨車輛撞擊時,吸收撞擊能量以減輕損毀及傷害。不過,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認為,不少意外是車輛越過箭嘴車,直接撞過工人,緩衝裝置的意義不大,認為應在工程進行時加設臨時防拄欄,例如水馬等,以起保護作用。雖然不少人覺得道路工程細,大型安全措施會阻慢工作進度,但一切應以工人安全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