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斃修路工】法理剖析 司機毀證潛逃 判囚半年孰輕孰重?

撰文:楊婉婷 余睿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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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工譚權慰被小巴撞斃逾一年後,法庭裁定當日肇事後不顧而去的司機四罪罪成,其中一罪為不小心駕駛,四罪共判入獄六個月及停牌九個月。遺屬不滿只控不小心駕駛,而非較為嚴重的危險駕駛,未能為亡者討回公道,「判六個月不能抵銷我一家人嘅痛楚」。
工業傷亡權益會指,有關不小心駕駛刑罰的修例,對上一次已是15年前的事,最高判囚6個月,不具阻嚇作用,不足以避免不幸事件再發生。執業大律師指,非常明白及同情家屬的傷痛,惟若未能證明司機案發時是「遠低於小心謹慎的駕駛態度」,難以用程度較嚴重的「危駕」入罪。

車禍發生於去年10月13日的凌晨,現場留下大灘血漬。(資料圖片)
死者譚權慰。(資料圖片)

小巴司機案發後要求同事修車

事發於去年10月13日凌晨1時,九龍塘窩打老道浸會大學對開天橋底,42歲修路工譚權慰在靠近路中工作時,被一輛63S通宵線專線小巴撞斃,小巴肇事後不顧而去。約12小時後,陳姓市民在大圍發現車頭凹陷的小巴,懷疑與案有關及報警。事發約60小時後,60歲的小巴司機許屏彪,從內地經羅湖管制站返港時被捕。案件審訊期間,控方指調查後發現司機在車禍後,訿稱與的士相撞造成小巴損毀,要求同事即時維修車輛。

今年11月28日,被告被控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報案,以及作出毀滅或隱瞞交通意外證據的作為等共四罪被裁定全部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及停牌九個月。
 

遺孀不滿刑罰過輕,未能為亡夫討回公道。(余睿菁攝)

遺孀﹕刑罰過輕等於放縱

譚太批評刑罰太輕,「判太輕冇公道冇阻嚇,一條人命,個司機又走佬,又毀滅證據,但只判六個月。」她認為刑罰過輕等於放縱駕駛人士,希望政府修例,加重刑罰,才可以還受害人及家人公道,起阻嚇作用,同時令司機時刻警惕自己,保障市民安全。「你哋係鼓勵所有司機,就算做錯咩事,你都只係坐六個月。政府係包容呢啲司機,冇維護我哋呢啲受害家庭。」

工權會﹕家屬不滿不控危險駕駛

工業傷亡權益會亦對是次審判結果深感悲憤及不公。該會指,是次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家屬對是次司機只被控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及同時執行判決相當不滿。工權會又指出,2016年6月青葵公路發生的另一宗引致修路工人死亡的交通意外,的士司機被判入獄28個月及停牌5年。去年7月青馬大橋的死亡意外,司機判監20個月及停牌3年。相比之下,同作為職業司機的是次被告,有至少7次衝燈及不小心駕駛等違例紀錄,其行為不但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更影響乘客安全,而停牌期9個月亦計算在監禁期6個月內,絕不具阻嚇作用,不足以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亦無法保障其他乘客及道路使用者。

家屬進行路祭悼亡者。(資料圖片)

大律師﹕證據不足難以危駕入罪

不過,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明白及關注受害者家屬的悲痛,但強調法律並非涼薄,但要看證據及依案辦事。他指出,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有兩個不同層次的定義﹕「不小心駕駛」的指事發時司機有「低於小心謹慎的駕駛態度」,例如司機當時一時間缺乏專注、在瞬息間做了錯誤決定;「危險駕駛」指事發時司機有「遠低於小心謹慎的駕駛態度」,即司機明白有風險仍甘願冒險,例如衝燈、超速、酒駕、藥駕、講電話、玩手機等。

「危險駕駛」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危駕」、「危駕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及「危駕導致他人死亡」;而「不小心駕駛」不分級別。如果無證據證明司機在事故中的駕駛態度,屬「遠低於小心謹慎」,便不能以更嚴重的「危駕」入罪。

已屬同罪最高判囚

他續指,是次案件中法官判以不小心駕駛中的最高刑罰六個月,已反映法官明白案情嚴重性,已是「判到盡」,因法律所限,不可能判多於六個月。至於司機在意外後不顧而去、毀證及不合作等表現,能否成為「危駕」的證據?陸解釋,司機事後的表現,不可以用於推理司機事發當刻的駕駛態度,法律會根據案發當刻情況作判決。而司機事後的表現,已反映在其他罪名上。他又指出,站在法律立場上,即使意外中有人傷亡,但傷亡不是判決的唯一考慮,歸根究底仍要看有無證據證明司機有危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