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打非法勞工 拘8黑工及及1男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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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於3月10日至13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促進行動」、「捷足行動」、「曙光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

行動中,人員共搜查了28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6男2女懷疑非法勞工(21至43歲),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男僱主(48歲)。

行動中,9人被捕。(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