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漢持大量假卡成功撳機提$1.3萬 重案組拉人揭酒店房變製卡場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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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偵破一宗假提款卡撳錢案。一名保加利亞籍男子,一連3日(16至18日)使用多張虛假銀行提款卡,在灣仔區的兩間銀行櫃員機提款,成功提取13,800元。

油尖警區重案組根據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後,昨日(29日)以涉嫌「行使虛假文書」等4宗罪拘捕該名男子,共檢獲32張虛假銀行提款卡,並在其酒店房內檢獲未完成的假卡及信用卡讀卡器等。

涉案男子利用多張虛假銀行提款卡,在灣仔區兩間銀行櫃員機成功提款13,800元。(警方提供)

調查顯示,一名男子涉嫌在5月16至18日期間,利用多張虛假銀行提款卡,在灣仔區的兩間銀行櫃員機提款,涉案金額共約13,800元。油尖警區重案組人員根據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後,昨日(29日)在尖沙咀區採取執法行動,在彌敦道截查一名男子,即場在他身上及其隨行袋中,搜出約20張懷疑懷疑套有他人資料的虛假銀行提款卡及5,000元現金。

警員其後在該名男子位於漆咸道南的酒店房間內,檢獲一批懷疑用以製造偽造文件的工具,包括已完成及未完成的銀行卡、信用卡讀卡器及手提電腦。行動中,警方共檢獲一部手提電腦及兩部信用於讀卡器、32張懷疑偽造銀行卡及數張附有晶片的卡等。

該名31歲外籍男子涉嫌「企圖行使虛假文書」、「行使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被捕。(警方提供)

該名31歲外籍男子涉嫌「企圖行使虛假文書」、「行使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及「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被捕。據悉,男子持保加利亞籍護照入境,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由油尖警區重案組人員繼續跟進。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及75條,任何人使用虛假或管有虛假文書,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4年。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6條,任何人製造或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可處監禁14年。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