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3宗假冒官員騙案 呃近$74萬兼洗黑錢逾千萬 今判囚75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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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犯案時22歲的本地男子,牽涉3宗發生於2021年至2022年的假冒內地官員騙案,受害人合共有73.9萬元,被轉賬至他的銀行戶口。警方調查所得,該名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兩個月內共清洗約1,005萬元犯罪得益。

被告今日(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刑33%,最終被判處監禁75個月。

被告牽涉3宗假冒內地官員騙案,收取騙款73萬9千元,並清洗約1,005萬元犯罪得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罪成,獲加刑判處監禁75個月。(黃浩謙攝)

警方於2022年1月至2月接獲3名本地市民報案,他們分別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收到騙徒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徒作出虛假陳述指他們的資料被盜用,並涉及詐騙或「洗黑錢」案件,指示受害人交出銀行戶口的資料或將款項存進不同的指定銀行戶口,以證明清白。受害人不虞有詐,向騙徒交出自己銀行戶口資料,其後發現戶口中的金錢,被人以轉賬形式存入了被告的兩個銀行戶口,涉及款項共73.9萬元。受害人發現自己受騙後報警求助。

警方經深入調查後,於2023年8月7日在黃大仙區,拘捕該名當時23歲的本地男子。調查相信,被捕人以兩個銀行戶口,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間,共清洗約1,005萬元犯罪得益。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2023年11月28日及2024年3月4日分別落案起訴他一項「洗黑錢」罪,合共兩項控罪。

案件於區域法院提堂,該名男子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在本年7月14日至15日進行審訊,經審訊後被告人在9月26日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被告人兩項罪名均被加重33%的刑期,合共被判處監禁75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