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警方多區反非法勞工 拘6黑工、1僱主及2逾期逗留者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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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三日(21日至2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街市、表演及活動場地等,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3男3女,年齡介乎18至58歲)、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3歲女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街市、表演及活動場地等,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兩名逾期逗留人士。圖為部分被捕人。(入境處提供)

此外,在執法的同時,入境處亦派人員和宣傳車到上水一座新落成屋苑,向辦理入伙手續的住戶及物業管理人員派發宣傳單張,呼籲住戶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亦提醒他們作為顧客,如明知而透過服務提供者僱用非法勞工,亦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入境處派遣人員及宣傳車到上水一座新落成屋苑,向辦理入伙手續的住戶及物業管理人員派發宣傳單張。(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重申,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入境處亦有派遣人員以及宣傳車到上水一座新落成屋苑,向辦理入伙手續的住戶及物業管理人員派發宣傳單張。(入境處提供)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另外,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