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公司高層訛稱擴展業務 指示員工滙$790萬 43歲內地漢判囚43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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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男子涉嫌於2024年8月,假冒一間公司的海外高層人員,發電郵指示該公司員工將公司款項轉往多個銀行戶口。警方接獲報案及經調查後,拘捕涉案內地漢,他今日(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錢」罪成,並遭加重刑罰,被判處監禁43個月。

男子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錢」罪成,被加刑囚43個月。(黃浩謙攝)

警方於2024年8月接報,有騙徒假冒受害公司的海外高層人員,向其員工發出電郵,訛稱公司需要資金擴展海外業務,故指示該員工把公司款項轉往多個銀行戶口,包括將約790萬元存入騙徒指定的本地銀行戶口。其後,受害公司管理層發現該筆交易後懷疑受騙,遂報案求助。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調查後,拘捕涉案43歲內地男子,他為一間本地公司董事及傀儡戶口持有人。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指他他涉嫌於2024年8月期間,處理共約790萬元懷疑犯罪得益。警方並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將刑期增加20%。該名男子於今日被裁定罪成,被判處監禁43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