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來港開户助犯罪集團洗黑錢$1730萬 兩內地男女判囚28及43個月
兩名內地男女於2024年來港開設傀儡戶口,協助跨境犯罪集團清洗約1,730萬元犯罪得益,今日(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兩案刑期分別被加重約20%,分別判囚28個月及43個月。
警方表示,於2024年8月透過與銀行業界協作,分析多個可疑銀行戶口,經深入調查後揭發一個跨境洗黑錢集團。該集團於2024年6月至9月期間,利用43個本港銀行戶口,收取34宗來自不同詐騙案件的騙款,案件類型包括求職騙案、電話騙案及投資騙案,涉款約1,800萬元。資金流向分析顯示,犯罪集團同期透過本地銀行戶口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清洗黑錢高達2.3億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2024年9月12展開代號「沉擊」(DEEPATTACK)行動,共拘捕13名人,包括上述兩名被告。調查顯示,兩人來港於本地數字銀行開設多個傀儡戶口,用作收取犯罪得益,其後將款項轉至名下傳統銀行戶口提取現金,再於虛擬資產找換店購買加密貨幣,以掩飾資金來源及去向。兩人於2024年8月至9月期間,共清洗約1,730萬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兩人,分別控以3項及10項「洗黑錢」罪。兩人今日在區域法院𠄘認有關控罪,並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控方就判刑申請加重刑罰,法庭審視案情後批准加重約兩成,最終判處兩人分別入獄28個月及43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銀行戶口或電子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洗黑錢或接收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可判監十年。此外,租借戶口予他人使用,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