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處理$171萬假投資騙案犯罪得益 男子洗黑錢罪成判囚12個月
警方於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分別接獲5人報案,指於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報案,案件總損失金額約310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5年12月一名案發時41歲本地男子,並落案起訴其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指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處理約171萬元的犯罪得益。他早前已承認控罪,今日(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12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