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誘騙市民到虛假網站投資 5個月洗黑錢$72萬 一男被判囚10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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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21年1月至2月分別接獲3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0年11月至12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案件總損失金額約656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2026年1月拘捕該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處理大約72萬元的犯罪得益。該名案發時34歲本地男子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0個月。

該名案發時34歲本地男子,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資料圖片)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