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門反黑工搜餐廳零售店貨倉 拘25黑工及兩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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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7月17至23日,在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促進行動」、聯同勞工處執行的「彩虹行動」,以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及「風沙行動」。調查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及貨倉,共拘捕25名懷疑黑工、及兩名涉嫌聘用黑工的僱主。

入境處、勞工處及警方在多區反黑工,共拘捕2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兩名涉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圖為部分被捕黑工。(入境處提供)

被捕15男10女懷疑非法勞工(23至56歲)當中,3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有一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至於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兩名男僱主,則分別40歲和51歲。入境處表示,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勞工處及警方在多區反黑工,共拘捕2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兩名涉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圖為部分被捕黑工。(入境處提供)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