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7宗投資騙案 5個月內洗黑錢$216萬 男被告罪成判囚16個月
一名案發時33歲的本地男子,涉嫌利用銀行戶口,於2020年5個月內處理大約216萬元的犯罪得益。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6個月。
警方指,於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分別接獲7名受害人報案,於2020年7月至8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總損失金額約614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6年4月拘捕該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間,處理大約216萬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