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門反黑工巡餐廳按摩店 一周拘16人包括兩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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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聯同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香港警務處和勞工處,過去一周(8月28日至9月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按摩店及裝修單位等,共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逾期逗留者。

入境處連同多個部門,在過去一周拘捕13名懷疑非法勞工、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一名逾期逗留者。圖為行動中檢獲的證物。(入境處提供)

有關行動代號包括「光影行動」、「曙光行動」、「促進行動」、「驚愕行動」和「冠軍行動」。被捕懷疑非法勞工共5男8女,年齡介乎33至46歲,當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有一名女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39和48歲。被捕逾期逗留者則為一名68歲女子。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另外,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任何人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同時,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