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病假少過4日公司有權扣糧? 話你知疾病津貼係點計

撰文:霍芷晴 文耀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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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氣陰晴驟變,教人容易病倒。倘若因不適而請一天病假本是無可厚非,不過據《僱傭條例》指,原來公司是有權不批准員工申放單日的有薪病假,而且甚至可扣減人工和勤工獎!

現時很多公司都容許員工申放有薪病假,但原來勞工法例並沒相關指引,即是說這都是法例要求之上的員工福利。(GettyImages/視覺中國)

打工仔病倒要請一、兩天病假?現時很多公司都容許員工申放有薪病假,有些公司甚至不需員工提供醫生紙作證明就批准申請,不過也有些公司清楚向員工指明,若員工要請一日病假,這將會是視為申放無薪假,並會扣除當日人工、全年勤工及每月勤工。其實,勞工法例有清晰說明打工仔可享有多少日有薪病假嗎?僱主在這情況真的有權扣除員工的薪金與勤工嗎?

1. 什麼是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5分之4。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2. 僱員要怎樣才能合符獲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傭條例》就這方面指引頗詳細,不過基本上,是可按第33章的解說了解:

(1)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35條付給疾病津貼。

(2)……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日數須按以下計算率累算:(a)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及(b)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
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3)……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

簡單而言,即法例所規定,僱員可獲公司支付每日平均薪金五份之四的病假,是指那種「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提供醫生證明的假期,這情況下,若僱員以不適為由申請不足4天的假期,僱主是有權在這些日子不發放薪金及扣除勤工獎勵。

亦即是說,不少公司容許員工申放不足4天的病假而又願意如常支薪,其實這種待遇已是超過相關法例所規定的福利。

*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僱員如放取第1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GettyImages/VCG﹚

3. 《僱飾條例》所指的病假,最多可累積多少天?

據法例指,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類及第2類:

第1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僱員申請病假時是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第2類病假可累積日數為84天,是「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而且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另外,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5分之4。﹙GettyImages/VCG﹚

4.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僱主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僱員:

( 1 )解僱代通知金;
( 2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此外,若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補償的申索。

遇有疑問…

雖然不是所有老闆與公司都會跟員工「計到盡」,但如要做個精明的打工仔,最好還是了解多一點相關細節。

不想跌入「病假陷阱」,建議各位打工仔入職前看清楚合約的內容有沒有列明申請病假的詳情,《僱傭條例》亦列明訂明僱主不可以單方面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藉以令僱員喪失或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正在或將會享有的權利或保障。另外,由於每個事例所含的細節都有不同,所以如打工仔遇有疑惑,建議應向勞工處查詢,並交由處方作出判斷。

﹙資料參考:勞工處電子版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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