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向日本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被查公司司法覆核遭駁回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本港是國際金融市場,證監會亦不時與海外監管機構交換資料。有公司因質疑證監向日本監管機構提交資料是否合法,而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今日否決該申請。

運用法定權力強制提供資料

證監會指出,一間由證監會發牌的法團以及相關負責人,涉及一項與日本上市公司股份涉嫌被操控之案件,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運用法定權力,強制上述法團及負責人提供資料。

這些強制提供的資料,根據國際合作及互助安排,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予日本監管機構,由對方在日本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

申請人質疑是否合法 及是否用於刑事案

上述法團及相關負責人,其後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提出了兩大問題。一是證監會是否非法向該等帶請人取得該等強制提供的材料,以及證監會是否非法向該等日本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材料。二是該等日本監管機構是否將等被強制提供的材料用於刑事法律程序中。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聲稱,基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與免使自己入罪的特權有抵觸,認為該條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及違憲。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指出,今次法庭判決重新確認證監會具有法定權力,在適當的情況下與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交換資料及情報。

法官指過程合法 駁回覆核申請

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駁回上訴申請,認為司法覆核的理由全部未能成立。

他指出,日本監管機構的法律程序為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而上述強制提供的資料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合法取得,亦是合法地交予日本監管機構。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表示,歡迎法庭的判決,又認為判決重新確認證監會具有法定權力,在適當的情況下與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交換資料及情報,而跨境合作對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以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這得來不易的聲譽,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