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通函 稱觀察到某些持牌法團行為有欠妥善
撰文: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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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今日(19日)發佈致持牌法團的通函,提醒持牌法團在證監會視察期間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的法定責任。
證監會表示,最近在進行視察期間觀察到某些持牌法團採取有欠妥善的作業方式和行為,例如:
(a) 企圖延後、推遲或拒絕證監會發出的視察通知或與有關職員的會面;
(b) 在缺乏合理法律基礎的情況下,質疑證監會的視察範疇、檢視範圍或所選取的樣本,
或視察查詢的必要性;
(c) 延遲提供對視察查詢的回應,或提供言詞閃爍、具誤導性、故意不完備或片面的回
應;
(d) 向證監會隱瞞資料,或提交含糊不清、不合法、不準確、不完備、互相矛盾、虛假、
具誤導性甚或偽造的文件、資料或回應;
(e) 安排或操縱相關事宜或情況以阻延、干擾或阻撓證監會的視察工作;及
(f) 對獲授權人作出不專業、不合作或敵對的行為,或將視察查詢視為不便之事。
證監會指出,這似乎是源自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誤解,或是因對持牌法團的法定責任缺乏認知所致。有關的持牌法團亦未能達到它們應有的操守標準,且在某些情況下阻撓證監會的監督工作,因而削弱了市場的廉潔穩健。
通函提醒持牌法團,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其進行視察時,它們須與證監會全面合作,並妥為遵守其法定責任。所有持牌法團在獲發牌後便屬於證監會監督範圍內,有責任接受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所進行的視察。因此,持牌法團應就證監會的視察作好準備,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提取任何有關資料,並及時回應視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