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建議放寬上市後交易規管 主要交易門檻擬提高至50%
港交所今日(9月)刊發《諮詢文件》,就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第二階段提出一系列針對性改革建議,涵蓋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及分拆上市三大範疇。其中最矚目的建議,是將主要交易的分類門檻由25%大幅提高至50%,意味未來更多公司交易將毋須再經股東批准,僅須遵守公告披露規定。
主要交易門檻提高至50% 刪除盈利比率
根據諮詢文件,聯交所建議將主要交易(須遵守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的分類門檻由25%提高至50%。任何百分比率達25%或以上但低於50%的交易,將被分類為須予披露的交易,僅須遵守公告規定,毋須再刊發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
不過,涉及提供財務資助及/或證券或其他投資活動的交易則不適用於新門檻,該類交易被分類為主要交易的門檻將維持於25%。聯交所解釋,此類交易本質上風險較高,過往較常引起監管關注,包括可能被用作促成殼股活動及不恰當的資本運用。
此外,聯交所建議刪除「盈利比率」,日後上市發行人將只採用其餘四項百分比率(資產比率、收益比率、代價比率及股本比率)衡量交易影響。聯交所指出,盈利比率最有可能造成異常結果,尤其在目標公司或上市發行人錄得虧損時。同時建議修訂代價比率,允許上市發行人將交易代價與其市值或資產淨值兩者中較高者作比較。
刪除非常重大收購及出售分類
聯交所亦建議刪除「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及「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兩個交易分類,現時被分類為該兩類的交易將一概分類為主要交易。聯交所認為,此舉加上劃一及加強適用於主要交易的通函披露規定,將有助簡化須予公布交易的分類機制。
此外,建議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得充分且有實質意義的信息以評估交易。具體而言,所有須予公布交易的公告均須披露包括重大交易條款、目標公司的主要財務資料以及有關交易影響的說明在内的信息。增加其他須另行刊發公告的情況。
日常業務資產收購可獲豁免
聯交所建議豁免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而構成主要交易的資產收購或租賃,毋須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但須符合兩項條件:擬收購或租賃的資產乃用於或將用於上市發行人的現有主營業務;及董事會已確認有關交易屬公平合理。
雖然放寬股東批准門檻,但聯交所建議加強適用於所有須予公布交易的公告披露規定,要求披露交易的重大條款及條件、有關代價基準的充分說明、目標公司的主要財務資料,以及有關交易對上市發行人影響的說明。若交易最後完成日期延長、付款時間安排改動、代價並非固定金額或交易已完成,亦須作進一步披露。
聯交所建議修訂「關連附屬公司」的定義,將關連人士於附屬公司的持股門檻由10%或以上提高至30%或以上。同時建議刪除僅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關連交易規定,以及允許持續關連交易的全年上限按佔上市發行人經審計賬目中的收益及其他財務項目的某個百分比形式釐定。
分拆上市改革
分拆上市方面,聯交所建議增設自行評估途徑,若母公司符合特定規模資格條件(市值至少100億港元、主要業務收益至少10億港元,且餘下集團業務佔發行人集團收益及總資產超過50%),則毋須事先取得聯交所批准。同時建議刪除所有分拆上市均須提供保證權利的規定,並將上市後分拆上市暫止期由三年縮短至一年。
聯交所誠邀公眾人士於2026年11月30日或以前提交書面意見。聯交所會將諮詢期內收到的回應意見加以考慮後再決定下一步的適當行動,屆時亦會刊發諮詢總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