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刑拘|身邊熟人告發百密一疏? 警方證據來源疑團處處

撰文: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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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晚,北京警方通報「吳亦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最新進展,據調查,吳亦凡因涉嫌強姦罪被依法刑拘。警方能對吳亦凡進行刑拘,一方面是在立案偵查過程中已經掌握明確的證據認為嫌疑人很大可能存在犯罪行為,另一方面是達到了必須要對嫌疑人進行控制的程度,以免其逃跑或者銷毀證據。

雖然北京警方通報的案件細節並不多,但外界對此案的猜疑並未間斷。綜合媒體報道,中國法律對於強姦的定義分為了兩種,一種是「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進行性交」,或者「採用任何手段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也就是說,警方要拘吳亦凡,首先必須掌握吳亦凡和女性發生性行為的直接證據,在這個基礎之上再看對方是否年滿14歲,或者是否違背意志。

在司法實踐中,證明發生關係的證據只有兩類,一種是攜帶DNA訊息的生物學證據,比如精液體液、毛髮皮屑,另一種就是影像資料,直接給拍下來了。如果僅僅依靠之前諸多女生在網上的口供,還不足以把人刑拘。

生物證據是有時效性的,大多都是案發72小時內受害者保留並向警方提供的,洗個澡換身衣服可能就沒了,然而不管是都美竹還是網上其他站出來的受害者,控訴吳亦凡的至少都是大半年前的事了,有體液也都過期了(有的話早報警了),因此顯然警方掌握的不是生物證據,而是影像資料。

有機會有條件能夠拍到吳亦凡和女性發生性關係畫面的人,首先可以排除女方,一來女方會被沒收手機,二來女方要是被強姦還主動拍攝,又與「違背婦女意志」相矛盾。不排除有吳亦凡自己拍攝的可能,但這個可能性或許並不高,因為頂流藝人防偷拍都來不及,而且退一萬步講,即便就是吳亦凡自拍,男方也一定是在鏡頭背後,鏡頭對準女方,無法清晰辨認雙方的視頻對警方來說效力不足。

通報出來之後,有不少圈中人傳出許多小道消息,說警方掌握的關鍵視頻是吳亦凡團隊的工作人員偷拍的。大意是說朝陽警方在調查那些女生的過程中懷疑她們不全是被酒精灌醉,從她們的一些描述上判斷可能是被下藥了,於是從緝毒線上一路摸排,鎖定了吳亦凡團隊裏身邊非常親近的人,然後在調查手機時,用刑偵手段恢復了大量聊天訊息,並意外發現了他在門外偷拍的視頻(其中有年齡很小的),動機可能是為了日後自保用,也可能是用來要挾控制吳亦凡用。

雖然這只是傳言,不能保證這個說法是否準確。但從北京警方那邊的邏輯上講,確實是有這樣的可能性,據說真正的大戲才剛剛開始,後面拔出蘿蔔帶出泥還會有好多後續。但吳亦凡被刑拘是一個強烈的信號,接下來國家政策層面會對娛樂行業進行大整肅,這一次的力道會比當初關停娛樂號清理影視公司查偷稅漏稅來的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