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縣級以上政府需每年舉行儀式頒授烈士證書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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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1年7月公佈的《烈士褒揚條例》施行以來,在宣傳和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營造全社會緬懷烈士、崇尚烈士、學習烈士的濃厚氛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央視新聞稱,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英雄烈士保護納入中共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調整烈士評定程序,增加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烈士名單呈報中共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程式;二是彰顯烈士榮譽屬性,將烈士證書改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發;三是體現對烈士及其遺屬的敬仰和尊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紀念日舉行頒授儀式,向烈士遺屬頒授烈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