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法院准許強制執行前 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房屋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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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7月27日(周一)發布九宗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在一宗行政強拆案中,一名村民在未獲補償前房屋遭拆除。最高法闡述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無權直接強拆。

山東早前推進「合村併居」工作,有報道指地方政府強行拆毀農民房屋,引起廣泛關注。(微博)

案情顯示,李三德為陝西省寶雞市渭濱區神農鎮陳家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並建有房屋。寶雞市渭濱區舊城改造領導小組2013年12月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

李三德2015年9月與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的金額,同時約定李三德應在2015年10月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城改辦實施拆遷。李三德如約將房屋騰空並交付鑰匙,渭濱區政府於2016年9月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於同年10月起訴至法院。

寶雞中院一審認為,渭濱區政府拆除房屋為合法行為,駁回李三德的訴訟請求,李三德不服並提起上訴。陝西省高院二審認為,當地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李三德的房屋,確認渭濱區政府違法。

在闡述典型意義時,最高法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