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疲勞審訊後招認殺人 雲南漢坐冤獄26年 擬申請國家賠償1155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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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男子何學光於1994年被控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後不斷申訴,至今年9月始獲判無罪釋放,期間共服刑26年5個月。
法院指何學光當年的有罪供述是在長時間疲勞審訊後作出,真實性及合法性存疑。何學光近日準備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金各項總計1155萬元(人民幣,下同)。

何學光(右二)24歲時遭判處無期徒刑,坐冤獄長達26年。(《澎湃新聞》)

案情顯示,1994年4月2日晚上,紅河州彌勒市(原彌勒縣)發生一宗爆炸案致當地一名男子死亡。案發後,警方推斷並鎖定時年24歲的何學光為疑犯,將其拘捕。

1995年12月,紅河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何學光因被勒色村的人用石頭砸過並和勒色村的人打過架而產生報復之心。案發當晚,何學光攜帶捆綁好的炸藥及電筒朝勒色村方向走,當認定是勒色村的人走來時,即用火柴點燃導火索,將炸藥朝對面來人拋去,當場將勒色村的一名男子炸死。一審認定何學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何學光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上訴。1996年4月雲南省高院二審認定犯罪事實,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何學光不服,不斷申訴。2018年11月,雲南省高院決定對本案再審,於2020年6月撤銷了此前的二審判決,發回紅河州中院重新審判。

2020年8月,紅河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法院審判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何學光犯故意殺人罪的直接證據只有何學光的有罪供述,在案的其他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屍檢鑑定結論、扣押物品清單、證人證言等證據,僅能證明本案發生的時間、地點、後果及何學光懂得爆破技術並持有炸藥、雷管等物品的事實,並不能證實何學光故意殺人的事實。何學光的有罪供述是在長時間疲勞審訊後作出的,該供述不穩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即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認定何學光故意殺人的依據。

何學光近日準備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金各項總計1155萬元。(《澎湃新聞》)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本案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公訴機關指控何學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判決何學光無罪。

現年50歲的何學光將於11月18日向雲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他的賠償申請書顯示,他申請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治療費、伸冤支出等合共1155萬元。

此外,何學光還提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和原案件承辦人在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恢復其名譽,以此消除錯誤判決給他造成的消極影響。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