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貪污賄賂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案 外逃人員適用缺席審判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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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周四(4日)發布新的《刑事訴訟法》解釋,其中有設專章細化缺席審判程序,焦點之一是外逃人員將可適用於缺席審判。
此外,新解釋亦表明,這些外逃人員被通緝一年後,就可以沒收違法所得。

據介紹,新解釋提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亦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最新的司法解釋表明,外逃貪官將可適用於缺席審判,並且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新社)

同時,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訊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並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就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