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規:配備新能源車不得超18萬元 首定車輛「閒置低效」標準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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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公務用車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數智化水平,近日,廣東正式印發《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將黨政機關過緊日子要求貫穿其中,以法治化手段推動行政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使用。其中,當局首次界定車輛「閒置低效」標準,明確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汽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新規定首次明確了公務用車「閒置」、「低效使用」的界定量化標準。除特定用途等情況外,出現車輛閒置或連續2年使用效率低的,應當及時向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報告,視情況統籌調劑使用或按照規定處置。相關標準的制定,有效解決了有的單位提出的車輛配置需求和實際工作不相符的問題。

省直黨政機關和省屬事業單位應從嚴配備、集約使用、規範處置公務用車,編制管理進一步收緊。其中,省直黨政機關可按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過5輛的機要通信用車和應急保障用車;省屬事業單位公務出行應當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按照一個部門(單位)核定車輛編制。新規定同時明確,對不同層級、不同單位公務用車編制結構,進行統籌調整和優化完善,推動車輛配備向基層、一線傾斜,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和保障效能。

近年,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首創以「統採分簽」模式推動公務用車應用新能源汽車工作,通過集中帶量採購,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質量,推動新能源汽車在公務用車領域的應用。實施3年來,其帶動全省公務用車更新配備新能源汽車比例連續增長,新能源公務用車保有量位居全國前列。

廣東正式印發《廣東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省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提升公務用車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數智化水平。

而新規定將「統採分簽」的改革探索固化於制度建設。明確省直黨政機關和省屬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其中特別規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汽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確因情況特殊,配備價格及排氣量不超過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

新規定也再次明確廣東公務用車實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壓實有關單位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的責任,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其他各類公務用車運行均納入平台監管,嚴格按照平台管理服務規範進行管理。其中明確,省直黨政機關要按資產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確保管理台賬和平台數據信息保持一致,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省屬事業單位逐步擴大安裝車載定位終端管理,通過平台備案車輛使用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公務用車基本信息台賬、使用台賬和運行費用統計台賬。

此外,新規定前瞻性提出了新能源純電動汽車的處置標準,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除特定用途車輛,以及超過「三包」有效期且電池自然衰減率達到20%以上的純電動車外,原則上行駛里程不低於20萬公里。達到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新規定還細化了公務用車處置流程,明確「先處置、後更新」,避免「搶跑」造成違規配置。同時突出加強公務用車資源共享,對達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或閒置、使用效率低的公務用車進行調劑使用,提升車輛資產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