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監察法》上路 留置法定時限由6個月延至14個月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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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訂後的《監察法》已自6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針對涉案公職人員的調查處置新增三項監察措施,包括「強制到案」、「責令候查」與「管護」,同時將「留置」的法定最長時限,在特定條件下由6個月延長至14個月,引發外界對中國反腐執法權限擴張的關注。

根據《財新網》報道,《監察法》自2018年實施以來,成為內地調查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據。此次是該法自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於去年12月25日由中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報道指出,新法第四章「監察權限」的修訂內容備受矚目。修法後新增三項措施: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旨在對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供更多彈性處置選項,避免一律實施留置。

《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權限和調查手段,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視覺中國)

根據《監察法》第20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行為的被調查人可要求作出陳述;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可進行訊問,要求如實供述情況。

其中,第21條新增內容進一步賦予監察機關「強制到案」權限,指出「監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經依法審批,可以強制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到案接受調查」。

針對「責令候查」與「管護」兩項新措施,報道指出,修法改變過去對重大違法者一律羈押的單一處置方式,加入非羈押的權宜手段。其中「責令候查」適用於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中等特殊情況的被調查人;而「管護」則為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七日,特殊情況下最長可延長至十日。

在備受關注的「留置」時限方面,原法規定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即三個月初期、三個月延長。新法針對可能處以十年以上刑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允許再延長兩個月,達到八個月。

更進一步,新法規定,若在調查期間發現被調查人另涉與原案不同種、或同種但影響罪名認定與量刑的重大職務犯罪,則可重新計算一次留置時間,最長再延長六個月,使此類情形的留置總期限達到14個月。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受訪時表示,延長留置期限「是為了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複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的問題」。

中國自2016年底啟動監察體制改革後,建立了對所有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制度。法工委負責人指出,本次修法「根據反腐敗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授予監察權限,優化留置期限,為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