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考公務員無果 竟主動投靠境外間諜機關圖「報復」被捕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周二(24日)公布一宗間諜案,案中一名駐外人員考公務員無果後竟心生報復,主動聯繫境外間諜機關獻上「投名狀」,結果被國家安全機關成功破獲。
案情指,向某某在案發前為中國駐外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報考某國家行政機關未被錄用而心懷不滿,為證明自己的「過人能力」,在盲目自大、追求刺激的心理驅使下,向某某在駐外期間主動聯繫某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意圖實施投靠。
不久後,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便與向某某「搭上線」,不僅許以豐厚的報酬,還積極承諾為他日後赴發達國家留學提供便利。而向也毫不遲疑地收取了對方提供的間諜經費,同時向對方提供大量內部文件資料,以作「投名狀」,並在對方指揮下意圖再度報考國家行政機關以竊取更多核心機密。
回國後,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幹警依法向其詢問相關情況,為逃避法律制裁,向某某卻謊稱其遭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攀拉策反被迫參諜,妄圖瞞天過海,「洗白」自身間諜行徑。但經過國家安全機關縝密偵查,向某某主動投靠的事實終於水落石出。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其提供的內部文件資料為情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間諜罪。最終,向某某只能在高墻內償還這「報復的惡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屬於間諜行為。個人實施間諜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單處或者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