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正部級齊同生被提起公訴

撰文:陳進安
出版:更新:

高檢網周四(3日)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簡歷顯示,齊同生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68年11月參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甘肅工業大學五系化工機械專業畢業,大學普通班學歷。曾任寧夏發展計劃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寧夏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2013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主席,後轉任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

齊同生於去年10月8日公布被查;今年3月14日公布被開除黨籍。官方通報指,經查,齊同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規收受禮金;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采礦權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齊同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齊同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