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4245萬元 司法部原副部長劉志強一審被判13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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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志強受賄一案,周二(7月22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劉志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併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劉志強利用擔任公安部國際合作局局長,青海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國家禁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業務推廣、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合共逾4245萬元人民幣。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劉志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5月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劉志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強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