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倫起訴福建廈門網紅餐廳侵權勝訴 須賠償22萬元兼登報道歉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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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知名歌手周杰倫去年控告福建廈門有一間網紅餐廳侵犯肖像權、姓名權糾紛,該餐廳店內裝修、菜品等都有大量周杰倫相關元素,吸引眾多歌迷朝聖打卡。
廈門海滄法院近日宣判該案的二審審理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該餐廳在2018年4月10日後使用周杰倫肖像權、姓名,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包括須賠償22萬元(人民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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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強調周杰倫是家喻戶曉的公眾人物,其肖像、姓名具有顯著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被告未經周杰倫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肆意使用周杰倫的肖像和姓名,增加其承擔可能存在的不實商業宣傳風險和社會道德責任,導致經濟和精神雙重傷害。

但原告認為,其在2019年1月14日前已獲得周杰倫授權,通過加盟協議亦取得使用周杰倫肖像、姓名之權利,不存在侵權情形。此外,在知悉取消授權後,亦積極履行撤除義務,尚未處理的4張照片,則僅為文字圖片,不對周杰倫構成侵權。

法院認定,原告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使用周杰倫肖像、姓名不構成侵權。但周杰倫已於2018年3月21日明確取消其肖像、姓名的授權,故此此後的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間,相關行為構成對周杰倫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的判決共有三項,一是被告要在10天內刪除大眾點評官方賬號上有關周杰倫的肖像及姓名,亦須在《廈門日報》、餐廳門市,以及及大眾點評官方賬號上,分別刊登一則致歉聲明,持續時間為一星期。同時,被告要10天內賠償周杰倫22萬元。

法官指出,明星的肖像及姓名具有較大商業化利用價值,對於商家而言,在加盟明星品牌餐廳時,要尤其注意審查加盟店對於明星肖像、姓名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權,以及權利行使期限,避免後續糾紛。在授權到期後,應本著誠信經營的原則,及時消除使用痕跡,禁止不當利用明星效應造成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