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姦殺女同學坐冤獄14年 山東漢張志超今獲國家賠償332萬元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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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男子張志超(原名張超)被指在2005年強姦殺害一名女同學,翌年因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張志超入獄後表示曾遭到刑訊逼供,在家人協助下開始上訴。及至2020年,坐牢已長達14年的張志超終獲得平反,被法院改判無罪。
張志超出獄後申請國家賠償,山東臨沂市中級法院審結該案後,在周二(26日)向張志超支付合共332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賠償金。

據介紹,案發在2005年1月10日,臨沂市第二中學一名女學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遺體在男廁所被發現。臨沭縣公安局調查認定,當時同時不滿16歲的高中一年級學生張志超涉嫌強奸並致人死亡。同年2月26日,張志超被刑事拘留,3月8日被批捕。

張志超出獄後立即前往祭拜父親。(紅星新聞)

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校的洗刷間遇到死者後「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強姦死者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移屍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並要求對方協助看守廁所。之後,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屍體的廁所鎖住。2006年3月,山東臨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張志超父母並要向死者父母賠償19萬元經濟損失。

張志超入獄6年後改口,在探視中向母親聲稱是被冤枉。張志超母親聞訊後開始委托代理律師為兒子申訴。雖然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駁回申訴請求,山東省高院亦在同年11月12日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一次駁回申訴。不過就在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

最終在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高院再審宣判張志超及王廣超無罪。法院認為,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主要依據被告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惟案件並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而且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

張志超獲得平反後,同村村民紛紛出來歡迎張志超回家。(紅星新聞)

法院認定張志超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准,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奸罪、王廣超犯包庇罪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二人有罪。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