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奧|擅自生產紀念酒出售 北京二鍋頭被罰逾6.1萬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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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顯示,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因生產標註「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產品,違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而遭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及罰款6.1萬餘元(人民幣)。天眼查信息顯示,上述公司成立於1992年5月7日,註冊資本1014.6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程學昌。

據行政處罰書顯示,去年12月12日,北京二鍋頭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一批標註「2022北京冬奧」紀念酒產品,共計967件,每件6瓶,每瓶1.5L,並在同日銷售予一名趙姓顧客,違法經營額共61597.9元。最終,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以罰款61597.9元。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製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