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賄非法獲取國家機密 最高法原法官王林清獲刑14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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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7日),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王林清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公開宣判,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對他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王林清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他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審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等單位和律師等11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逾2190萬元;其中2011年至2018年,為凱奇萊公司在案件審理、執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給予的共計35萬餘元。

2018年6月至8月,王林清在趙發琦的唆使下,並商定由王林清獲取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卷宗材料。王林清先後採用借閱、騙取案卷材料後偷拍等方式,非法獲取凱奇萊公司案件的大量卷宗材料,通過多種方式將所拍攝材料提供給趙發琦。經國家保密局鑑定,王林清夥同趙發琦非法獲取的材料中有5份屬機密級國家秘密。

法院認為,王林清身為國家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法院指,王林清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司法行為的廉潔性,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其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交由趙發琦後被擴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被拘捕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被控受賄罪認罪悔罪,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此外,趙發琦等人的犯罪行為已依法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