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公民舉報危害國安行為 最高獎勵10萬元以上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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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周一),國家安全部公布部門規章《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細化和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實施舉報獎勵的條件、方式、標準和程序,鼓勵公民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獎勵。

央視報道指,《辦法》規定,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3項條件:一是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者具體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線索或者情況;二是舉報事項事先未被國家安全機關掌握,或者雖被國家安全機關有所掌握,但舉報人提供的情況更為具體詳實;三是舉報內容經國家安全機關查證屬實,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了作用、作出了貢獻。

《辦法》明確,獎勵實施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並根據舉報發揮作用程度、作出貢獻大小,劃定了4個等級的獎勵標準。其中規定,對防範、制止和懲治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發揮特別重大作用、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10萬元以上獎勵。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違反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其中明確,舉報人不得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金,不得惡意舉報或者以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不得洩露舉報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