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告別歷史舞台變「搬遷」?北京或將再無拆遷暴發戶

撰文:許祺安
出版:更新:

3月,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公布《北京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擬對徵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進行規定,並明確貨幣補償標準。《辦法》指出,「拆遷」將退出歷史舞台,以「搬遷」代替,同時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也被廢止。

有學者指出,拆遷更強調拆的動作,而搬遷則強調安置的功能,此類表述也體現「以人為本」的導向。亦有網民評論,「拆遷的歷史紅利期過去了,以後越來越正規,補償也越來越少了。」,拆遷暴富的情況將不再存在。

《辦法》指出,「拆遷」將退出歷史舞台,以「搬遷」代替,同時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也被廢止。(網絡圖片)

《辦法》規定明確 北京或將告別「拆遷暴發戶」

《辦法》擬明確,徵收宅基地房屋的,應採取房屋安置、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符合房屋安置物件認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方式或貨幣補償方式,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物件認定條件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對於補償標準,《辦法》擬規定,北京市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補償標準。一戶一宅的宅基地面積補償控制標準:對認定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過267平方米;對認定為1982年以後的宅基地,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具體宅基地面積補償控制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確定。

北京擬對徵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進行規定,網民評論指「拆遷的歷史紅利期過去了,以後越來越正規,補償也越來越少了。」,拆遷暴富的情況將不再存在。(網絡圖片)

《辦法》還對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進行規定,表示應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設備搬遷和安裝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公共公益設施確需遷建的,應當遷建。

根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公佈的起草說明,此次《辦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改為「搬遷」,廢止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補償納入徵收集體土地徵收程式,實現徵地與房屋搬遷同步實施,各項補償方案、標準廣泛聽取村民的意見。

對於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辦法》強化以「房屋安置」方式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為期房的,儘量縮短安置週期。還本著「限高、擴中、托底」的原則,確定安置房安置面積。對宅基地面積超過補償控制標準的部分,只給予貨幣補償;對宅基地面積低於宅基地審批最低標準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照最低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算。

針對北京市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補償政策空缺的問題,《辦法》設立專章,規定以貨幣補償為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要結合用途、經營狀況、納稅情況等因素確定。《辦法》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29日。

學者:真正把各類權益賦予農民

《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躍進,他指出:「廢止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改為「搬遷」,這一規定頗受網友關注,可以通俗理解為『沒有拆遷戶』的概念了。當然從字面理解來說,拆遷更強調拆的動作,而搬遷則強調安置的功能,此類表述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導向。」

嚴躍進認為,政策對農民的權益給予了更大保障。從「拆遷」到「搬遷」,其背後的主動權發生了重要變化。嚴躍進認為,拆遷的實施主體是地方政府,而搬遷的實施主體是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真正把各類權益賦予給農民。尤其是對於此類農民的搬遷權益給予保障,有助於在徵收補償、房屋安置等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對於非住宅房屋補償,嚴躍進認為:「此次政策專門針對非住宅房屋補償設立單獨一章,其和大城市的集體土地徵收等情況密切掛鉤,確保此類領域徵收方面有更好的法規指導。政策提及,非住宅房屋補償,應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設備搬遷和安裝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