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涉貪判無期 歌手曲婉婷名下物業司法拍賣 一房溢價近50萬成交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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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著名女歌手曲婉婷的母親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迎來新進展,其位於黑龍江哈爾濱市的兩套房產周一(15日)10時至周二(16日)10時進行拍賣,一共吸引逾5萬人圍觀,其中一套因無人報名參拍而流拍,另一套則溢價近50萬元(人民幣.下同)成交。拍賣公告顯示,涉事兩處房產均登記在曲婉婷名下。

被拍賣的是哈爾濱市道里區富力江灣新城一期2號樓1單元的兩套房屋,分別為1801室及1802室,前者面積148.76平方米,評估價298.17萬,起拍價208.72萬元,加價幅度5000元,保證金41.7萬;後者面積172.77平方米,評估價346.3萬元,起拍價242.4萬元,保證金48.48萬元,加價幅度5000元。

其中,1801室因無人報名參拍而流拍。1802室有3人報名參拍,但第一次出價是在距離拍賣結束還有6分鐘時才出現,最終,經過89次延時,90次出價後,以291.9萬元成交,比起拍價多出近50萬元。拍賣公告特別提示,兩處房屋未辦理產權證,可能存在拖欠取暖費、物業費、水電煤氣等相關費用。

張明杰是曲婉婷的母親,曾任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因受賄、濫用職權被判處無期徒刑,個人財產全部沒收。

2021年11月17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明杰被認定單獨受賄500萬元,與另一被告王紹玉共同受賄折合9317萬餘元;張明杰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2.3億餘元。法院對張明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張、王二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在二審裁定中,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明杰夥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杰、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3月24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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