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墮亡案|保母過失致人死亡罪成 一審判緩刑2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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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浙江杭州不足2歲的女童「小櫻桃」被保母遺留在電梯內,之後在衝出走廊欲找對方時,不幸從8樓墮亡。
5月18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罪成,判囚一年,緩刑二年。
受害者家屬表示,不認可一審判決,將提起抗訴。

法院審理查明,吳秀芳從事保姆工作多年,2022年6月8日經介紹受僱至陳某江、趙某家中從事保姆工作,專職照看陳家幼女,即被害人陳某某(小櫻桃,歿年21月齡)。

去年6月14日晚上8時許,吳秀芳帶陳某某從杭州市某小區2幢3單元15樓乘坐升降機下至1樓,期間顧自瀏覽手機,臨近1樓時她不再瀏覽手機,轉向並招呼陳某某「走了走了」。

升降機到達1樓時,吳秀芳見陳某某手摸按鈕面板,於是上前制止並稱「會有危險的」「跟着阿姨走」。吳秀芳拉着滑板車自行出電梯,2秒後電梯開始關門,她回頭見女童未出升降機,試圖用滑板車擋門未果,升降機門隨即關上。

陳某某因獨留升降機內而哭喊,吳秀芳一直以「阿姨來了」「不哭」等言語安撫女童,並按升降機按鈕試圖開門。升降機停留約30秒後自動上行,當停至8樓時,陳某某出升降機並走到8樓走廊,爬上窗台後墮至2樓平台。

吳秀芳在該幢樓內找陳某某,期間將女童走失情況電話告知僱主陳某江,後者在小區內找尋,並在2樓平台找到陳某某並送院搶救。

陳某某因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等,經搶救無效死亡。吳秀芳主動向至現場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並說明其將陳某某遺留電梯內等情況,又趕至醫院了解搶救情況,後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僱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她帶幼兒進入升降機後,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又未採用控制升降機門讓幼兒先出升降機,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升降機,而是自己先走出升降機,導致幼兒被獨留在升降機內。

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升降機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獨留在升降機內,以致發生幼兒單獨走出升降機並爬窗墮樓死亡的後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小櫻桃遭保母遺留升降機內後墮樓亡。(北京日報)

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曾試圖阻擋升降機門關上、言語安撫被害人、參與尋人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

鑑於吳秀芳主動向警方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