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局副局長私放在押人員 原來檢察機關可立案偵查14項罪?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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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原二級高級警長、水磨溝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方,涉嫌私放在押人員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前也曾有官員因涉嫌上述罪名被通報。2014年8月,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貴州省冊亨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劉賢銘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員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11月,劉賢銘被「雙開」。通報提到,劉賢銘明知在押人員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及公安機關不具備審批權限的情況下,利用職務影響,為在押人員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將本應收監執行的在押人員非法釋放。劉賢銘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私放在押人員,其行為構成瀆職。

2015年11月,黔西南州公安局法制支隊原支隊長蘭昭勇被「雙開」。通報提到,蘭昭勇明知在押人員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及公安機關不具備審批權限的情況下,利用職務影響,夥同他人為在押人員違法辦理保外就醫,將本應收監執行的在押人員非法釋放。蘭昭勇身為中共黨員,國家工作人員,私放在押人員,其行為構成瀆職。

與上述被通報人員不同的是,李方被通報的背後,還有一個新的背景。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可以立案偵查的14項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職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數據顯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數量逐年增長,從2019的871人,增至2021年的22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