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9月起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撰文:朱加樟
出版:更新:

新華社9日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報道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鼓勵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作用。

《條例》共7章62條,重點規定以下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將契約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適用範圍,規定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伙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明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的情形,明確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機構履行登記手續,明確注銷登記的情形。列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實施的行為,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的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三是規範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隻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後的監管監測。明確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投資的範圍以及不得經營的業務,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層級。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

四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加強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於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風險處置協作機制。此外,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