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院裁定 日本需向慰安婦受害者賠償

撰文:張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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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首爾高等法院11月23日就慰安婦受害者和遺屬對日本索償案駁回一審判決,裁定日本需向原告賠償。

共同網及韓聯社報道,韓國法院一審以國家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主權豁免」原則為由駁回訴訟,不過在今次裁決中,法院指根據習慣國際法,應認定韓國法院對被告日本政府的管轄權。

法院認為日本政府在動員慰安婦過程中屬非法行為,裁定東京方面需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撫慰金。

報道提到,李容洙等慰安婦受害者和金福童等已故慰安婦受害者的家屬21人在2016年12月向日本政府提出訴訟,要求日方向每位受害者支付2億韓元(約120萬港元)賠償。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2021年4月以日本享有不受韓國法院管轄的國家主權豁免權為由駁回訴訟,惟當地法院曾在同年1月另一宗同類訴訟裁定,「反人道的犯罪行為」無法適用主權豁免,因此以審判權在韓國為由,下令日本政府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