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下一站人民法院 網絡時代下如何定罪誹謗?

撰文:葉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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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女排在東京奧運上無緣八強,有網民把失敗原因歸咎於隊長朱婷,朱婷稱其中5名網民捏造事實、通過網絡對其誹謗,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已立案。

本屆東京奧運,中國女排未能成功衛冕,隊長朱婷更因為手腕嚴重受傷,缺席最後兩輪小組賽。

朱婷早前被網民責罵在備戰期間「耍大牌」、打壓隊友以扶持隊中好友上位而導致內訌,又指她忙於拍電影、接代言而影響訓練。

中國女排在東京奧運表現不佳,朱婷成為眾矢之的。(Getty Images)

據惠濟區法院官網消息,朱婷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指控5名網民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道歉並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網上針對朱婷發言:

網絡時代,構成誹謗的「情節嚴重」標準又是什麼?

有中國媒體就此向內地律師岳屾山咨詢,在朱婷案中,若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律師指出,對名人誹謗與對一般人誹謗所適用的法律條文相同,岳認為「由於名人的知名度與輿論敏感度較高,對朱婷這樣的公眾人物的誹謗内容會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網上散播,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因此誹謗名人的行為達到刑法規制的可能性相對更高。

他認為誹謗罪需要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條件:「客觀層面,散布捏造的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内容事實;主觀層面,需要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名譽,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岳屾山稱,在朱婷一案來說,若誹謗罪要成立,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犯罪構成對應的事實。

據悉,今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間,有關朱婷「隊內耍大牌」、「私接廣告代言」、「罷訓」等虛構謠言在網絡流傳。8月11日,朱婷在微博表示已對涉事言論進行公證及報案,並指「下一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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