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台灣士檢證實修正追訴權時效 將無限期追訴陳同佳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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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瀋曉穎後潛逃返港,台灣士林地檢署其後對陳同佳發布通緝令,追訴權時效達37年6個月。
士檢在周五(25日)證實,鑑於台灣已修法,故6月時已將陳同佳的追訴時效改為永久。

台媒《中央社》報道,士檢去年12月3日對陳同佳發布通緝令,依當時的殺人罪追訴權時效30年,另加計1/4分因通緝而停止計算的期間,總追訴權時效為37年6個月。

在香港另罪服刑並刑滿出獄後,陳同佳表示願到台灣「自首」,但至今尚未有確實日期。(資料圖片)

其後立法院在5月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若犯罪發生「死亡結果」,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換言之,上述疑犯將不再適用於追訴權時效,意味檢方可無限期追訴。

士檢於6月重新修正陳同佳的追訴權時效,從37年6個月改為永久,不論多少年以後,只要陳同佳被逮捕,士檢仍可依法偵辦追訴,不會出現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無法追訴的狀況。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