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限制傳媒報道自殺新聞 台灣報業公會:過於嚴苛盼增但書規定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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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去年5月三讀通過《自殺防治法》,同年6月起已正式實施。衛福部近日預告該法的施行細則,規定傳播媒體不能將自殺新聞放在頭版、網絡平台或過度報道否則將可處10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
對此,台灣的報業公會發聲明指細則過於嚴苛,認為是箝制新聞自由,已發函衛福部盼能有後續溝通。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在聲明中指出,衛福部預告施行細則的第六條「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群媒體連結」,以及第八條「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絡平台首頁或過度重複報道」,規範過於嚴苛,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

聲明稱,按照規定,未來如有發生國際政要、海內外名人、重大新聞事件或群眾運動、恐怖攻擊之死亡者,當中有涉及自殺行為,媒體一律都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亦不能刊登於頭版及首頁。若果上述事件是持續進行,媒體重複報道也可能會因違法而遭到裁罰。聲明建議應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