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宗!52歲陸配在小學附近直播拍攝學生 被控妨害秘密罪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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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52歲的陸配(大陸籍配偶)被指在小學校區附近拍攝學生,涉妨害秘密等罪嫌被移送台北地檢署。據了解,此案因此成為全台灣首宗,因直播遭法辦的案件,引發廣泛討論。

警方公布畫面可見,涉案52歲劉姓女子當時拿著手機沿路拍攝,事後稱自己只是分享在台生活和風土民情,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則指控該女子在民生社區一帶直播時,曾多次拍攝學生。

民進黨議員許淑華日前在臉書表示,在民生社區一帶出現疑似中國抖音直播主,拍攝小學生情況直播畫面,不但出現「台灣現場直播」字眼,還介紹各學校周邊環境,還清楚拍小孩子的臉,她呼籲,市府應調閱監視器到案說明,進行必要處罰,不讓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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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約談劉姓陸配到案說明,劉稱只是透過直播分享在台生活的日常,以及當地風土民情,全案詢後,警方將劉女依涉妨害秘密罪嫌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函送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政府偵辦、處理。
台北市社會局表示,收到警方提供兩名疑似行為人,將持續追蹤司法結果後再行評估是否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若經調查違反49條遺棄、身心虐待、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出版品等情事,經調查屬實6萬以上60萬元以下(新台幣,下同)罰鍰。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接受BBC中文採訪表示,以往類似行為從來不會移送法辦,頂多是由不想被拍的當事人要求停止或下架,單純一般拍攝甚至貼文在社交媒體,極少被認定侵害肖像權,更不太可能被認定違反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他補充指,刑法的舉證責任高且程序繁瑣,控方要舉證至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此「實際上要成立比較困難」。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包括「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社會「陸配」爭議再起

今年3月,「陸配」網紅「亞亞」在抖音等平台發表「武統」言論,遭舉報後被台灣移民署取消其在台依親居留資格,她於3月25日離開台灣。另外,「陸配」網紅「小微」和「恩綺」也因同樣原因,被要求3月31日前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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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民署4月起發出逾1.2萬封通知書,要求在台定居的原中國大陸籍人士三個月內補繳「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否則在台戶籍及定居資格將被取消。據陸委會統計,至今逾8000名被通知人尚未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