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居服刑期滿仍未回台 國台辦:正服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期2年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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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李孟居因被指是台諜而在大陸被判刑1年10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周三(27日)證實李已經服刑期滿,但仍在服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期2年。

2019年,李孟居在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赴港,之後入境深圳時失蹤,據報他曾偷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於深圳灣體育中心集結訓練的機密畫面。當年9月11日,國台辦稱李孟居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已被依法審查;10月31日,經廣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李孟居因涉嫌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被深圳市國家安全局依法逮捕。

馬曉光周三表示,李孟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現已服滿刑期,正在服附加刑期;陸方在辦案過程,包括服刑期間都依法保障了李孟居的各項合法權利。

日前有報道指出,李孟居2021年本刑期滿,但因大陸法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從刑滿出獄開始計算,故李仍被限制出境,只能在大陸境內自由活動。至於本月15日才因服刑期滿,從福建廈門返台的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在2017年於大陸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剝奪政治權利2年,但他在服完5年有期徒刑後便獲釋回台。

據中國人大網資料顯示,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是較重的犯罪,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都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當附加於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從死緩、無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時,其刑期從拘役、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或者從有期徒刑被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