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手入鐵籠遭老虎咬傷 四川男子左手腕截肢 馬戲團擔責賠20萬元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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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名患有智力障礙的楊姓男子,將手伸進一個馬戲團鐵籠後被老虎咬傷,接受了左手腕截肢手術,被鑒定為六級傷殘。該男子其後起訴馬戲團和對其進行審批的當地文體局進行索賠。
至周三(9日),此案在四川樂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法院認為,涉事馬戲團未盡到謹慎的安全管理義務,判決其賠償20.5萬元(人民幣.下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內媒報道,民事判決書顯示,事發在2016年12月30日,涉事馬戲團將裝有老虎和熊的鐵籠放置在兩輛宣傳車上。當時馬戲團安排一名工作人員看守這兩輛車,惟當時看守的人沒有在裝有老虎的車旁邊。楊男獨自一人將手伸進鐵籠,被老虎咬傷左手。

楊男受傷後,該馬戲團幫他進行簡單包紮處理後,將其送往醫院。經診斷,楊男左手及左腕虎咬傷、左手毀損傷感染、左手腕截肢術。至2017年4月,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楊男的傷殘程度被評定為六級,並查明楊男先天患有智力障礙。

內地老虎傷人事件時有發生,馬戲團的馴獸表演也經常出現老虎破籠逃跑的情況。圖非文中涉事馬戲團的老虎。(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法院一審認為,該馬戲團將裝有老虎等危險動物的車放在人流量較大遊樂場旁邊,安排一個工作人員同時看管兩輛裝有動物的車,看管不力導致楊男被老虎所傷,對其受傷應當承擔70%的主要責任。楊男只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應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因此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

一審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其中一個爭議焦點在於,對涉事馬戲團進行審批許可的縣文體局應否承擔責任。法院在二審中認為,該縣文體局並非演出活動的組織者,對演出安全沒有安全保障義務,致楊男受傷的行為並非文體局監督管理職責瑕疵所致,故不應與馬戲團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終審判決,一審對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的認定正確,誤工費應重新計算。楊男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29.4萬元,馬戲團承擔70%的責任,即20.5萬元。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