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姦殺婦女後留字條「等你們來抓我」 逃跑次日即被抓獲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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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檢察院周三(13日)發布一份起訴書,披露一宗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案情節。起訴書顯示,福建南平建甌市男子周宏彬強姦殺人後,留下「我等你們來抓我」的字條逃離現場。但就在次日下午,警方將其抓獲歸案。

起訴書指出,事發在2016年6月29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周宏彬預謀實施搶劫,隨身攜帶一把匕首在福州市晉安河邊尋找作案目標,遇到正在招嫖客的被害人江姓女子。雙方談好嫖資後,江女將周宏彬帶至自己的住所。

在江女要求周宏彬先行支付嫖資時,周宏彬便持刀要求對方交出財物,江女見狀激烈反抗,周宏彬便將其按倒在床上,丟掉匕首後用雙手掐住江的頸部至其昏厥。待被害人江女不再反抗,周宏彬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後,周宏彬見江女還有生命體徵並能發出聲音,再次用雙手緊掐她的頸部並用兩個紙團堵住江的鼻孔直至其死亡。

建南平建甌市男子周宏彬強姦殺人後,留下「我等你們來抓我」的字條逃離現場。但次日就被警方抓獲。(示意圖/網上圖片)

殺人後,周宏彬取走江女皮包內的1,100元人民幣,並留下其親筆寫有「我等你們來抓我」的字條後逃離現場。次日下午3時左右,偵查人員在福州市鼓樓區一網吧內將周宏彬抓獲。

起訴書中,檢察院認為,周宏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又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且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宏彬一人犯數罪,根據《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並罰。

檢察院還認為,周宏彬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是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