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速遞員被砸身亡不獲公司承認是員工?中通:願賠償,仍在協商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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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莞市速遞員張某龍,本月6日到石龍鎮華南花園取件期間,被跳樓輕生的男子刁某輝砸中,兩人當場身亡。死者妻子表示,由於張男未簽訂勞工合約,其所屬的中通快遞公司事後僅賠償2萬元(人民幣,下同)慰問金。
事件經媒體報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中通快遞集團總部上周六(14日)回應指,公司會承擔相應責任,又稱死者家屬提出需賠償120萬元,雙方周一(16日)將在勞動局面談協商。

東莞市公安局石龍分局通報指,經初步調查,刁某輝本月6日下午1時許,在華南花園一幢樓頂層空房陽台跳下,墮下砸中途經的張某龍。警方現場勘查後,排除刁某輝他殺的可能。

張某龍妻子鄧女士稱,丈夫在中通快遞東莞石龍網點任職速遞員,至今送件8個月,但一直未與網點公司簽訂合約,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只有一份意外保險。她表示,中通快遞總部事發翌日送上慰問金,她曾簽下收據,惟中通事後指石龍網點不屬於公司,推脫責任,又不承認丈夫是公司員工,未按照工傷協調賠償。

中通快遞集團總部表示,中通東莞管理中心事後成立工作組,第一時間向家屬表達會承擔相應責任的態度,並提供經濟補助。中通東莞石龍網點一直與家屬保持溝通,商討善後事宜,並提出給予90萬元撫卹金的方案,後在家屬要求下增加至120萬元,目前雙方仍在協商。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指,張某龍雖然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工合約,但他在快遞公司工作8個月,且他在工作時間、接受工作任務、從事快遞服務中出現人身傷亡,應當算工傷,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墮樓者本人應承擔因其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張某龍家屬有權要求墮樓者的財產繼承人在其繼承財產範圍內給予賠償。

(南方都市報)